我们探讨公安部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的相关内容。该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验收时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包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等。这些材料是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必须确保齐全有效。
(五)消防设施及电气防火技术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方、工程监理方、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及相应的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消防安全相关内容的详细审查,包括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中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关键要素;
(六)建筑本身的火灾危险性评估,以及其耐火等级的确认;
(七)深入探究建筑的防火防烟分区设置,以及建筑构造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八)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的配置及使用情况;
(九)消防给水系统和自动灭火机制的完备性;
(十)防烟、排烟以及通风、空调系统的性能评估;
(十一)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系统的可靠性;
(十二)火灾应急通道、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实用性;
(十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的运行状况;
(十四)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
(十五)建筑内灭火器的配置及有效性;
(十六)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关于消防安全的其他各项规定;
(十七)对消防产品的有效文件和供货证明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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